赵作海冤案,是对司法机关权威的拷问?
办案检察官:曾把案子退回去两次
当年承办赵作海一案的汪继华曾是商丘市检察院起诉科的检察官。他称,1999年接手赵作海案时,就和同事们发现公安机关对于赵作海杀人凶器和无头尸体是不是赵振裳等方面的证据存在明显漏洞,事实也不清楚,于是两次退卷,要求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于是该案一直拖到2002年,公安局未能提供新证据,检察机关也一直未立案。其间,公安机关对赵作海超期羁押已达3年,这明显违法。汪继华回忆说,当年他和同事聊天时就说过,“如果该案的被害人有一天回来了,该怎么办?”结果一语成谶。
公诉人:庭审草草收场只为“应付差事”
郑磊是当年赵作海案的公诉人。据郑磊回忆,案子迟迟得不到起诉,这让柘城县公安局很有意见。县政法委为此向商丘市政法委告过状。2002年八九月份,当地公安机关在清理超期羁押专项检查活动中,将赵作海案提交上级机关研究。于是商丘市政法委组织了公检法参加的联席会议,在会议上,赵作海案被认为具备了起诉条件。郑磊至今仍记得当时摆在他面前的卷宗上有上级部门负责人对此案“快审快判”的批示,“当时要求我们必须在20天内起诉到法院”。
于是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人民检察院正式受理此案并向商丘市中院提出公诉,11月11日商丘市中院开庭。此后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作海死刑,缓期两年。
郑磊回忆,因为有了上级部门的定调,检察院的起诉书也不长,庭审时间大约半个小时就结束了。“当时检察院连公诉词都没写,法庭上就按起诉书念了一下,几分钟就念完了,法庭上也没有激烈的辩论。我在答辩时只是说,我的答辩意见就是起诉书中的意见。”郑磊说庭审草草收场就是为了“应付差事”。
作为检察院的公诉人,难道没有感觉到此案的疑点吗?郑磊坦承,当时他也感觉到公安机关的证据不足,有些站不住脚。“上面都定了调调,作为公诉人员我们要不选择起诉,要不就辞职不干,最后我还是妥协了,但心里一直不好受。”郑磊无奈地说。
辩护人:当年只是实习生 无独立办案经验
据悉,当年商丘市中院指定为赵作海辩护的辩护律师胡泓强其实不是律师,当初只是一个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既无律师资格证,也没有独立办案的经验。记者辗转找到了胡泓强,他承认当年他只是河南卓衡律师事务所的实习生,当时由于其他律师都有业务在身,对此案也毫无兴趣,于是便让他担任了赵作海的辩护人。“我后来从此案得到的报酬还不到200元。”胡泓强说,虽然他当时只是实习律师,但也从案卷中看出认定赵作海杀人证据不足,“无头尸体身份都没有查清,无法证明就一定是赵振裳的。这从案卷里很容易就能看出来。我因此在法庭上为赵作海作无罪辩护。但法官置之不理,庭审也就是走过程。”他说,商丘市中院当年制作的判决书上,辩护意见仅8个字:“事实不清,证据不足”。